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(環(huán)境保護條款摘錄)
2018-04-02 00:19:02
小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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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(環(huán)境保護條款摘錄)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2-12-04
第九條 礦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涂等自然資源,都屬于國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;由法律規(guī)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涂除外。
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,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。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。
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。
農(nóng)村和城市郊區(qū)的土地,除由法律規(guī)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,屬于集體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也屬于集體所有。
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、買賣、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。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。
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(fā)展為人民服務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(yè)、新聞廣播電視事業(yè)、出版發(fā)行事業(yè)、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(yè),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。
國家保護名勝古跡、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(chǎn)。
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(huán)境和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。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,保護林木。 【字體: 大 中 小】 打印本頁
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,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。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。
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。
農(nóng)村和城市郊區(qū)的土地,除由法律規(guī)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,屬于集體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也屬于集體所有。
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、買賣、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。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。
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(fā)展為人民服務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(yè)、新聞廣播電視事業(yè)、出版發(fā)行事業(yè)、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(yè),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。
國家保護名勝古跡、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(chǎn)。
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(huán)境和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。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,保護林木。 【字體: 大 中 小】 打印本頁